为保证我校教学秩序平稳运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
水平,充分发挥现有教学资源使用效率,简化管理环节,特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课表编排要求及程序
第一条全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统一编排。编排课表时要考虑有利于提高
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专业发展,方便教师授课,并根据教
学场地资源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
间内提交课表编排数据。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
方案,确定教学计划,组织排课。在排课过程中,各教学单
位如需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需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课程
调整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要对本单位担任主讲教师的教师
资格进行审核,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第四条要切实落实学校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有
关规定,提高教授上本科生课程的比例,每位教授每学年至
少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第五条教务处根据每学期校历,确定每学期的排课日
程安排,编排顺序依次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
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院辅修课。
第六条编排课表时,同一教师针对相同授课对象,不
得在同一天安排三学时(含三学时)以上课程;同一教师不
得在同一天安排四学时(不含四学时)以上课程;实践类课
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根据教务处排课要求,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
第十九周上报课表,教务处研究确定后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
批公布。
第八条开学后变动上课时间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教
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遇有全校重大活动需要停课时,按学校统一安
排执行。
第二章教室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学校公共教室按照属地化原则,划归学院管
理;已分配给学院的专用教室仍由该学院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有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各学院要无条
件服从教务处安排。
第十二条教室内物品、卫生、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由
属地管理单位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解决。学校将相关费
用核发管理单位,教学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并通报管理使
用情况。
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属地管理教室实行
专人负责,依据学校教室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所属教室的日
常管理。
第十四条教室为学校教育教学公共资源,任何管理单
位不能在教室内从事与我校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
改为它用或进行个性化布置和装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执行,由教务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