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非师范专业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数学科学学院具体情况及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数学科学学院专业实习方式包括校外实习、校内实训、实践活动等。
第三条 专业实习依托校外实习基地,实行集中实习的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各系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系主任、专业实习所在年级辅导员、专业实习带队教师组成,服从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1.编制各系专业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2.组织落实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动员、专项培训、安全教育、人员安排、实习内容和效果的检查监督以及事故处理。
3.选派责任心强的带队指导教师负责集中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及时掌握实习动态,协调、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做好实习总结、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会,进行实习成绩评定和优秀实习生、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实习报告的评选和推荐等活动。
5.建立系与实习单位共同指导、联合育人的实习指导机制,与实习单位协商成立指导小组,拓展合作育人的有效途径。明确与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实习管理体制,保证学生实习质量。
6.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专业实习守则》与专业实习安全管理办法,防范专业实习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专业实习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实习时间共计18周,分为观察性实习1周、体会性实习3周、集中实习14周。
第三章指导教师要求
第六条 指导实习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具备实习指导条件的教师都应积极承担实习指导任务。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全程参与实习指导工作,认真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
第八条 教师指导实习工作纳入职务评聘考核、评奖、评优等工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业技能训练的指导能力,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具体要求
1.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思想、生活和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并处理实习中的安全隐患,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2.按照实习计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实习大纲,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定具体的专业实习方案,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3. 集中实习时,带队教师必须带领学生进入实习单位。须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宣布实习纪律,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管理办法、实习大纲,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
4.定期召开实习例会并做好记录,总结实习情况、部署其后的实习内容,检查并督促学生做好实习记录、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和总结。
5.实习结束前,须在实习基地召开由实习单位领导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参加的实习总结会,并会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6.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将实习相关材料及时上交系里。
7.集中实习期间,市内实习点指导教师每周不少于两次进入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指导工作,并提前一周上报具体指导时间到教科研办备案,以备学院抽查。市外实习点指导教师至少两次(每次不少于4天)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指导,指导教师以往返交通票据为凭证。
8.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须做好各阶段的档案收集及整理工作。
第四章 实习生要求
第十一条 凡各系在籍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均须参加专业实习,学生按实习计划参加由系里统一组织的集中实习,集中实习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要按学院实习要求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提交《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自主实习期间每周要向学院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实习工作情况。凡不能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将不得参与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的评选、不能享受集中实习的相关待遇。无故不参加专业实习的,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实习生应遵守以下实习规定
1.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2.遵纪守法,文明诚信,言行得体,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危害集体和他人的行为。
3.实习期间,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管理办法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实习工作结束后,须撰写实习报告(不少于2000字),对实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实习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实习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优秀实习生按照参加专业实习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评定:
1.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意见及实习带队教师评定意见。
2.在实习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作表现。
3.实习日记或周记、市场研究报告、实习总结等的撰写质量与完成情况。
4.事假超过三天、病假超过一周者,实习成绩下调一档。
5.无故旷工一天者,成绩下调一档;无故旷工达三天者,取消实习成绩。
6.违反实习单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实习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者,由个人赔偿实习单位经济损失,取消实习成绩。
7.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的自主实习学生的成绩一律为及格。
第六章实习总结及归档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各系按照学院要求组织实习总结大会,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交学院。实习总结要全面反映实习情况,包括实习概况、实习过程、实习质量分析与评估、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经验做法和改进的建议等。系里组织由实习生及下一年级学生参加的实习总结大会,表彰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并由优秀实习生代表分享实习经历与体会。
第十六条 系里应建立专业实习档案,将实习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包括学校实习工作通知、重要的实习会议记录、实习执行制度文件材料、年度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基地签约协议书、指导教师工作手册、学生实习手册、实习成绩汇总表、优秀实习生登记表、优秀指导教师登记表、实习工作总结等。
第七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各系教师应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专业对口、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主动联系专业实习点、建立专业实习基地。
第十八条 优先选择规模适度、行业领先、管理规范、诚实守信、具有长期合作意愿与前景的企业作为实习点进行建设,经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实习点建设申请,批准同意后签订《哈尔滨师范大学与实习单位专业实习协议》(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和学院各执一份。在双方具有两到三年合作实践基础上,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申请表》,经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实习基地建设申请,批准同意后建立专业实习基地。
第十九条 拟新建专业实习点,院领导或各系主任、副主任须到企业实地考察,在充分考核企业发展规模、专业匹配程度、实习培养质量等指标基础上,综合决策专业实习点的选取工作。
第二十条已建立的专业实习点及实习基地,要定期联系与维护。
第八章实习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习经费服从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实习经费比例分配遵照学院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所使用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期间学生交通费、学生保险费、实习单位人员指导费、行业专家进校园讲座费、指导教师差旅费、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维护费、指导教师及学生参加各类行业竞赛等与实习实践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差旅费(包括拟建实习点期间)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付给实习单位人员的指导费,由我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实习单位提供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或实习单位账号)及双方协商的指导费标准,将指导费转到指导人员的银行卡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费用报销材料包括:
1.哈尔滨市外集中实习需提供的报销材料:实习计划、实习单位反馈表及学生往返交通票。
2.哈尔滨市内集中实习需提供的报销材料:实习计划、实习单位反馈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相关费用的具体规定:
1.实习期的补助费:集中实习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实习补助费(哈市按照400元/生);其中参加市外实习的学生,可给予相应数额的实习补助费(>400元/生);经申请批准不参加集中实习学生一律不发放实习补助费。
2..不符合财务制度而发生的费用,如行李寄存费、罚款,非正式票据、旅游景点门票等,以及非专业实习必需的项目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教师指导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类行业实践技能竞赛等学生实践活动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指导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前,教师首先需将《哈尔滨师范大学专业实践计划》报送系里,经过学院报送教务处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视为符合报销条件。
2.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若决赛取得国家级奖励者,比赛后提供正规票据给予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并在评奖、评优等评选活动中享受加分待遇,具体细则参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相应的指导教师提供正规票据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3.比赛等级、获奖等级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参赛通知文件及获奖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统一认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数学科学学院。